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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辯護人乙於審判中主張證人丙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並無結文附卷,顯未經具結,自無證據能力,檢察官遂聲請證人丙至法庭作證,丙於法庭上證稱:「其於偵查中曾簽具結文」云云,審判終結,法院以前述證據形成心證,諭知甲有罪。辯護人不服,以「檢察官之訊問筆錄雖記載『諭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等語,然無結文附卷可稽,因不符法定具結程序採書面結文之形式要件,應不發生具結之效力,其證言無證據能力。」提起上訴。試論辯護人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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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到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未具結之效力)與第189條(具結之程式)的規定。解題核心在於區辨「具結程序之實質完成」與「結文之文書保管(附卷)」兩者的差異,並需引入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說明若筆錄已記載具結程序且有其他證據(如證人庭訊證述)佐證確實曾簽署結文,單純的結文佚失並不導致證詞喪失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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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若筆錄已記載踐行具結程序且證人於審判中證實曾簽署,是否會僅因「結文未附卷」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喪失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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