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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行政執行官]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辯護人乙於審判中主張證人丙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並無結文附卷,顯未經具結,自無證據能力,檢察官遂聲請證人丙至法庭作證,丙於法庭上證稱:「其於偵查中曾簽具結文」云云,審判終結,法院以前述證據形成心證,諭知甲有罪。辯護人不服,以「檢察官之訊問筆錄雖記載『諭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等語,然無結文附卷可稽,因不符法定具結程序採書面結文之形式要件,應不發生具結之效力,其證言無證據能力。」提起上訴。試論辯護人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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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具結』法定程式及『結文未附卷』法律效果的理解。解題時應先區辨『未具結』與『已具結但結文遺失或漏未附卷』之不同,並結合最高法院實務見解,運用筆錄記載與證人審判中之證言來實質認定是否已踐行具結程序,進而判斷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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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證人於偵查中作證,筆錄雖記載已踐行具結程序,然卷內並無結文附卷,是否構成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而無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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