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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1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辯護人乙於審判中主張證人丙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並無結文附卷,顯未經具結,自無證據能力,檢察官遂聲請證人丙至法庭作證,丙於法庭上證稱:「其於偵查中曾簽具結文」云云,審判終結,法院以前述證據形成心證,諭知甲有罪。辯護人不服,以「檢察官之訊問筆錄雖記載『諭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等語,然無結文附卷可稽,因不符法定具結程序採書面結文之形式要件,應不發生具結之效力,其證言無證據能力。」提起上訴。試論辯護人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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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點為「具結法定程式與證據能力之關係」。看到題目應先聯想刑訴法第158-3條(應具結而未具結之效力),並運用最高法院實務見解釐清:「結文附卷」僅為證明已具結之證據方法,而非具結之生效要件。若有其他事證(如筆錄記載、審判中證述)可證實確有簽立結文,則仍具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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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證人於偵查中作證未將結文附卷,然筆錄記載已具結且證人於審判中亦證實曾簽具結文,是否該當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未具結」而無證據能力?辯護人之上訴有無理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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