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3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將第二級毒品咖啡包裝成一箱,以新臺幣(下同)5000 元販賣給乙,當場銀貨兩訖,經警埋伏當場查獲後,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嗣法院於審理時,有下列經合法取得而與本案具關聯性之證據:1.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咖啡包一箱及 5000 元。2.證人乙經具結證述之偵訊筆錄。3.甲與乙當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4.經甲自白之警詢筆錄。按刑事訴訟法第 155條第 2 項規定: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請問法院於開庭時,就上開 1 至 4 所示之各該證據,應如何進行合法之調查,始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依據?(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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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想到『嚴格證明法則』與『法定證據調查程序』,第一步需辨識四項證據的法律性質(物證、書證/供述代用書面、錄音派生證據、被告自白)。第二步將其對應《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第165-1條等法定調查方法,並特別點出『通訊監察譯文』在實務上依當事人有無爭執而異的調查方式,以及『被告自白』的法定調查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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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各類不同性質之證據(物證、文書、錄音派生證據、被告自白),於審判期日應如何踐行法定之證據調查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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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證據之法定調查
💡 依證據種類踐行法定調查程序(第155條第2項),方具證明力。
| 比較維度 | 供述文書 / 譯文(無爭執) | VS | 物證 / 錄音 (有爭執) |
|---|---|---|---|
| 調查法條 | 刑訴法第165條 | — | 第164條/第165-1條 |
| 操作方法 | 宣讀或告以要旨 | — | 提示辨認或播放勘驗 |
| 對象實例 | 筆錄、通訊譯文 | — | 毒品、監聽錄音原音 |
💬法院必須針對證據本質採取正確調查方式,否則屬程序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