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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2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涉嫌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以新臺幣 3,000 元,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給乙,經檢察官依法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後,於甲之住處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前揭買賣毒品之款項,檢察官以甲涉犯上開罪嫌重大、符合羈押事由及有羈押之必要性,依法聲請法院羈押獲准,嗣檢察官於蒐證完畢後,就上開案件提起公訴而經法院進行審理。試問:何謂「嚴格之證明」、「自由之證明」?請說明於刑事程序中,何種事項須經「嚴格之證明」、何種事項僅以「自由之證明」即可?並請就上開案件中,關於認定「搜索」、「羈押」及「甲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等事實,論述是否需要經「嚴格之證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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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刑事訴訟法中「證明法則」的理解與適用。解題時應先點出「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在『證據能力』與『合法調查程序』上的本質差異,接著以『實體犯罪事實』與『程序事項/強制處分』為標準劃分適用範圍,最後將題目給定的搜索、羈押及販毒三個情境精確涵攝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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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之區分標準及適用範圍,以及針對搜索、羈押及實體犯罪事實之證明門檻認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學理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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