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涉嫌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以新臺幣 3,000 元,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給乙,經檢察官依法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後,於甲之住處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前揭買賣毒品之款項,檢察官以甲涉犯上開罪嫌重大、符合羈押事由及有羈押之必要性,依法聲請法院羈押獲准,嗣檢察官於蒐證完畢後,就上開案件提起公訴而經法院進行審理。試問:何謂「嚴格之證明」、「自由之證明」?請說明於刑事程序中,何種事項須經「嚴格之證明」、何種事項僅以「自由之證明」即可?並請就上開案件中,關於認定「搜索」、「羈押」及「甲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等事實,論述是否需要經「嚴格之證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先釐清「證據法則」中「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之定義差異(有無證據能力與合法調查程序之要求)。接著,以「實體法事實(犯罪構成要件)」與「程序法事實(強制處分要件)」作為區分標準。最後,將題目中的「販賣毒品(實體)」、「搜索(程序)」、「羈押(程序)」分別涵攝,即可得出正確結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嚴格之證明」與「自由之證明」之區別及其於具體刑事程序(搜索、羈押、實體犯罪事實認定)中之適用。 【解析】 壹、法理概念:「嚴格之證明」與「自由之證明」之定義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