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行政執行官]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被告甲涉犯刑法酒駕致人於死罪嫌,經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審判中,被告甲及其辯護人乙,對於證人丙於審判外之陳述,均明示同意作為證據,復經提示上開供述證據時,亦併就證據能力表示沒有意見。法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無不適當之情形,復敘明符合證據適當性之理由,乃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認定被告甲有罪。甲依法提起上訴,經上訴審撤銷原審判決,發回更審。試論被告甲及辯護人乙得否於更審第一次審判期日時,撤回同意證人丙之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直擊「傳聞證據同意權之撤回」與「案件發回更審之效力」兩大核心。解題時須運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並引入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如證據能力恆定原則、訴訟程序安定性、禁反言原則),論述當事人一旦合法同意且經法院調查完畢,該證據能力是否因發回更審而浮動,進而得出結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被告及辯護人於原審已明示同意之傳聞證據,且經法院踐行調查程序,於案件經上訴發回更審後,得否於更審期日任意撤回其同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