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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行政執行官]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甲因案被通緝,打電話給乙,要求乙準備新臺幣 50 萬元的跑路費。隔日甲至乙之公司取款,發現乙只準備 20 萬元,甲大怒責罵乙:「才這樣一點?不想活了嗎?」乙回說:「景氣不好,昨晚才籌到 20 萬元!不夠的 30 萬元下週一定給你!」此些對話內容皆被同辦公室內乙的秘書丙暗中錄下。試論上述錄音內容作為法院認定甲犯罪證據之適法性。(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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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私人取證」的證據能力與「傳聞法則」的適用。考生應先分析錄音行為是否侵害「合理隱私期待」以判定是否違法;接著論述若屬「私人違法取證」,實務上如何透過法益權衡理論決定其證據能力;最後點出錄音內容本身屬於「言詞行為」而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展現完整的刑訴檢驗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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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秘書丙未經同意暗中錄音是否構成私人違法取證?其錄音內容作為法院認定甲犯罪證據,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解析】 本案丙之錄音內容欲作為認定甲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之證據,其適法性(證據能力)應依序從「取證合法性」、「私人違法取證之權衡」及「傳聞法則」三個層次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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