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因案被通緝,打電話給乙,要求乙準備新臺幣 50 萬元的跑路費。隔日甲至乙之公司取款,發現乙只準備 20 萬元,甲大怒責罵乙:「才這樣一點?不想活了嗎?」乙回說:「景氣不好,昨晚才籌到 20 萬元!不夠的 30 萬元下週一定給你!」此些對話內容皆被同辦公室內乙的秘書丙暗中錄下。試論上述錄音內容作為法院認定甲犯罪證據之適法性。(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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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私人違法取證之證據能力」。解題時應分兩層次:首先檢驗丙的暗中錄音行為是否侵害甲的「合理隱私期待」(是否屬非公開談話);其次,若認定屬私人違法取證,應引述實務與學說見解,探討是否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進行法益權衡,並涵攝其取證目的以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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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私人(第三人丙)暗中錄下他人對話是否屬違法取證?該私人取得之錄音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解析】 壹、私人錄音是否構成違法取證(隱私權保護與合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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