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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8年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公司經理乙為取得政府工程標案,涉嫌以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行賄承辦公務員甲,甲收賄後洩漏底標給乙,A 公司因此順利取得標案。案經檢舉後,調查局幹員 P(具司法警察身分)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甲到案說明,P 詢問前雖對甲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之告知義務,且詢問時甲之選任辯護律師 V 始終在場,但詢問過程中,因設備臨時故障而未全程連續錄音(影),P 發現故障情事後並未中斷詢問,且 V 律師亦未當場指摘,後甲簽名於該詢問筆錄。案經移送該管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對乙為緩起訴處分,對甲以違背職務收賄罪名提起公訴。此外,甲在案發後,為求輕判,主動繳回 100 萬元賄款至地檢署扣押專戶。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審判中,甲之選任辯護律師 V 抗辯該詢問筆錄違反全程連續錄音(影)規定,不得採為有罪裁判之基礎。試問其抗辯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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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當你看到這題時,請先深呼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證據能力」考題。在考場上,很多同學看到「未全程連續錄音」,大腦就會直接反射「無證據能力」,這是閱卷委員最不喜歡的膝跳反應式答題。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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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核心爭點:調查局幹員 P 詢問時未全程連續錄音(影),且發覺後未中斷,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之筆錄,是否具備證據能力?此涉及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1 違反之法律效果與第 158 條之 4 之權衡。
  2. 附帶爭點:P 詢問前已踐行第 95 條之告知義務,此部分程序合法,對於後續判斷被告自白任意性具有正面評價作用。

小題 (二)

設若甲經第一審判處收賄罪刑,上訴第二審。第二審審判時,以證人身分傳訊乙出庭,審判長告知其拒絕證言權後,乙陳明其與甲有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之近親關係,甲若在場其不敢說實話,將行使拒絕證言權;審判長認有理由,未經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 V 之意見,即依職權命甲暫時退庭;乙於依法具結後對甲為不利證詞,且當場經辯護人 V 詰問,訊畢後審判長即先命乙離庭,未再提解甲入庭,亦未提示乙之筆錄供甲閱覽或告以陳述之要旨,V 亦未於辯論終結前指摘上開隔別訊問程序違法。甲經第二審駁回上訴,維持第一審判決後,上訴第三審,指摘原審程序踐行違法。試問第二審程序踐行是否違法?若是,屬於何種違法及其法律效果為何?(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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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你的國考輔導老師。看到這題,我們先深呼吸,不要被落落長的案例事實嚇到。這題是典型的「前半段給了一堆調查局、緩起訴的事實,但最後卻只問你第二審程序」的陷阱題。閱卷委員最喜歡看誰會傻傻地去寫警察錄音錄影故障的爭點。請記住:『題目問什麼,你才答什麼!』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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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設問明確限縮於「第二審程序踐行是否違法及其法律效果」,故關於調查局幹員 P 未全程錄音之瑕疵屬無關干擾項,不予討論。本題之爭點如下:

  1. 【附帶爭點】:審判長未聽取檢察官與辯護人意見,逕命被告甲暫時退庭,是否違法?

小題 (三)

第一審審理中法院確認甲的犯罪所得數額為 100 萬元,但審判中甲突因心臟病發死亡。試問:第一審法院應為何種判決?設若檢察官欲促請法院沒收(含追徵之替代手段)該犯罪所得,但甲之唯一繼承人丙表示反對,應踐行何等程序,始為合法?丙於沒收裁判確定前、後,各有無或有何救濟途徑?(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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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且實務上極為重要的「沒收新制」綜合題型。看到題目時,請先深呼吸,將題目拆解為三個獨立的問號,並判斷各自的比重。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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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三個層次的爭點:

  1. 【附帶爭點】被告於審判中死亡之程序處理:第一審法院對於死亡之被告應為如何之本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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