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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行政執行官]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A 擔任詐騙集團的取款車手。經被害人 B 報案,檢察官安排 B 與警方配合,要求 B 一方面虛與委蛇,依詐騙集團指示到超商門口付款,另一方面指揮警察喬裝在旁埋伏,等待車手現身。詐騙集團與 B 的約定時刻一到,A 出現並與 B 交談,B 交付款項當下,喬裝警察一擁而上,以現行犯逮捕 A。A 被帶回警局接受詢問。警察 C 先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的權利告知,亦有詢問 A 是否要委任辯護人,A 簡單表示不認識任何律師,也不願花錢聘請律師。警詢 20 分鐘後,C 始得知 A 具原住民身分,仍繼續詢問,最終取得 A 之自白。檢察官以加重詐欺罪起訴 A。A 在法院主張本案存在違法誘捕偵查,又主張警詢自白乃違法取證應無證據能力。請分析 A 以上主張有無理由。(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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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兩大核心刑事程序爭議。首先,針對『誘捕偵查』,考生需精準區分合法的『釣魚偵查』(提供犯罪機會)與違法的『陷害教唆』(創造犯罪決意),並涵攝本案事實。其次,看到『原住民身分』必須立刻反射出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的『偵查中強制辯護』規定,並檢驗嫌疑人的拒絕是否符合『主動請求立即詢問』之例外,最後再依第158條之2第2項操作證據排除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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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警民合作誘捕本已具備犯罪計畫之車手,是否構成違法之「陷害教唆」?
  2. 警察於知悉被告具原住民身分後,未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即繼續詢問所取得之自白,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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