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8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因案被通緝,打電話給乙,要求乙準備新臺幣 50 萬元的跑路費。隔日甲至乙之公司取款,發現乙只準備 20 萬元,甲大怒責罵乙:「才這樣一點?不想活了嗎?」乙回說:「景氣不好,昨晚才籌到 20 萬元!不夠的 30 萬元下週一定給你!」此些對話內容皆被同辦公室內乙的秘書丙暗中錄下。試論上述錄音內容作為法院認定甲犯罪證據之適法性。(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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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點為「私人違法取證」的證據能力。考生應先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及《刑法》妨害秘密罪審查丙的錄音是否違法;接著點出刑事訴訟法未明文規定私人違法取證之效力,最後引用最高法院實務見解,透過「法益權衡理論」比較甲的隱私權與國家發現真實、訴追犯罪之利益,並輔以傳聞法則之檢驗,得出證據適法性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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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第三人丙未經同意之暗中錄音行為是否違法?該私人違法取得之錄音證據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取證合法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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