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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A 擔任詐騙集團的取款車手。經被害人 B 報案,檢察官安排 B 與警方配合,要求 B 一方面虛與委蛇,依詐騙集團指示到超商門口付款,另一方面指揮警察喬裝在旁埋伏,等待車手現身。詐騙集團與 B 的約定時刻一到,A 出現並與 B 交談,B 交付款項當下,喬裝警察一擁而上,以現行犯逮捕 A。A 被帶回警局接受詢問。警察 C 先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的權利告知,亦有詢問 A 是否要委任辯護人,A 簡單表示不認識任何律師,也不願花錢聘請律師。警詢 20 分鐘後,C 始得知 A 具原住民身分,仍繼續詢問,最終取得 A 之自白。檢察官以加重詐欺罪起訴 A。A 在法院主張本案存在違法誘捕偵查,又主張警詢自白乃違法取證應無證據能力。請分析 A 以上主張有無理由。(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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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兩大刑事訴訟法核心爭點:第一是『誘捕偵查』的適法性判斷,須區分『陷害教唆(犯意誘發)』與『釣魚偵查(機會提供)』;第二是『原住民強制辯護權』之保障,須精準操作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的法扶通知義務,以及同法第158條之2第2項的證據排除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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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 於法院主張「違法誘捕偵查」及「原住民身分漏未強制辯護致自白無證據能力」,兩項主張是否有理由? 【解析】 壹、關於 A 主張「違法誘捕偵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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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誘捕偵查與原民辯護
💡 區分誘捕合法性與原住民偵查強制辯護及自白排除規定。
比較維度 陷害教唆 (犯意誘發) VS 釣魚偵查 (機會提供)
犯意來源 國家機關引誘而產生 行為人原本即已具備
手段性質 違反誠信與公平正義 單純提供犯罪之機會
適法效力 違法,證據應予排除 合法,具證據能力
💬判斷關鍵在於國家機關是否「干預了被告的意思決定自由」而導致犯罪發生。
🧠 記憶技巧:犯意已存屬釣魚,犯意新萌陷害生;原民身分知即止,不通法扶自白空。
⚠️ 常見陷阱:答題時易忽略原住民強制辯護屬法律特別保護,不可僅因被告表示不聘律師即視為合法拋棄。
證據排除之權衡原則 毒樹果實理論 律師在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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