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A 擔任詐騙集團的取款車手。經被害人 B 報案,檢察官安排 B 與警方配合,要求 B 一方面虛與委蛇,依詐騙集團指示到超商門口付款,另一方面指揮警察喬裝在旁埋伏,等待車手現身。詐騙集團與 B 的約定時刻一到,A 出現並與 B 交談,B 交付款項當下,喬裝警察一擁而上,以現行犯逮捕 A。A 被帶回警局接受詢問。警察 C 先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的權利告知,亦有詢問 A 是否要委任辯護人,A 簡單表示不認識任何律師,也不願花錢聘請律師。警詢 20 分鐘後,C 始得知 A 具原住民身分,仍繼續詢問,最終取得 A 之自白。檢察官以加重詐欺罪起訴 A。A 在法院主張本案存在違法誘捕偵查,又主張警詢自白乃違法取證應無證據能力。請分析 A 以上主張有無理由。(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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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刑事訴訟法之「誘捕偵查合法性」與「原住民身分之強制辯護與證據排除」。考生應先區分誘捕偵查屬「犯意誘發型」或「機會提供型」以判斷合法性;接著須敏銳察覺原住民身分的特殊程序保障(刑訴法第31-1條第5項),並結合第158-2條第2項之證據排除法則,論證警察知悉身分後未通知法扶即續行詢問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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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警方安排被害人配合交付款項以逮捕車手,是否構成違法之誘捕偵查?
- 警方知悉犯罪嫌疑人具原住民身分後,未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而繼續詢問所取得之自白,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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