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07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於考取司法官前曾任職臺北市政府政風處科員,於科員任內曾經辦某處長乙圖利私人案件。後因考取司法官,遂將乙涉案移交後手丙科員承辦。後甲於任職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時,檢察官以乙涉犯圖利罪提起公訴,則甲應否自行迴避?(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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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法官迴避制度」中『文義解釋』與『目的解釋』的衝突。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聯想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7款『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的迴避事由,接著定性「政風處科員」是否具備司法警察身分;最後必須昇華到「公平審判原則」與「避免預斷」,運用目的性擴張或法官倫理規範來得出具體結論,展現法學論理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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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官於任職前曾以「政風處科員」身分經辦同一案件之行政調查,是否該當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7款之「自行迴避」事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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