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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05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因買賣股票失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持自己為債權人之偽造借據,向其弟弟乙詐騙新臺幣 1000 萬元。不久東窗事發,警察將甲以偽造私文書罪嫌移送檢察官偵辦。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以犯罪嫌疑不足,對甲為不起訴處分。乙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向管轄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申告甲詐欺財物之事實。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以甲觸犯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審理後,諭知甲有罪之判決。請詳附理由說明判決是否違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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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罪數論」與「不起訴處分效力(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結合。考生應先判斷實體法上「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構成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接著依據單一案件不可分原則,說明一部不起訴確定之效力及於全部,最後導出檢察官違法起訴時,法院應依第303條第4款為不受理判決,而非實體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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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屬裁判上一罪,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效力是否及於全部?檢察官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再行起訴,法院為有罪判決是否違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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