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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2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檢察官偵辦甲涉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案件,先就詐欺取財罪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訴,經該法院審核該案卷證資料後,認為已起訴之詐欺取財罪部分與未起訴之一般洗錢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請論述檢察官就本案之詐欺取財罪部分起訴,效力是否及於一般洗錢罪部分?依目前實務之作法,檢察官就該一般洗錢罪部分,通常係以如何之方式請求法院併予審理?得否就一般洗錢罪部分另行起訴?倘檢察官就一般洗錢罪部分又向同一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對於該另行起訴之一般洗錢罪部分,應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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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單一案件」與「起訴不可分」原則(刑訴第267條)。解題時應先確認兩罪具裁判上一罪關係即屬單一案件,進而依序探討一部起訴及於全部之效力、實務上「移送併辦」的運作,以及違反「禁止重複起訴」時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之程序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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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裁判上一罪之起訴不可分原則、移送併辦制度,以及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之法律效果。 【解析】 本題涉及刑事訴訟法上單一案件與起訴不可分之相關問題,茲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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