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檢察官偵辦甲涉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案件,先就詐欺取財罪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訴,經該法院審核該案卷證資料後,認為已起訴之詐欺取財罪部分與未起訴之一般洗錢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請論述檢察官就本案之詐欺取財罪部分起訴,效力是否及於一般洗錢罪部分?依目前實務之作法,檢察官就該一般洗錢罪部分,通常係以如何之方式請求法院併予審理?得否就一般洗錢罪部分另行起訴?倘檢察官就一般洗錢罪部分又向同一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對於該另行起訴之一般洗錢罪部分,應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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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想像競合犯」與「一部起訴」,應立即聯想到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審判不可分」原則,確認一部起訴之效力及於全部。接著,依實務運作說明檢察官應以「移送併辦」方式交由法院擴張審理範圍;最後,若檢察官違反單一案件不可割裂之原則而另行起訴,需依刑訴第303條第2款論述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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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就想像競合犯之一部起訴之效力範圍、實務併辦方式,及違反單一案件原則另行起訴時法院之處置。 【解析】 壹、起訴詐欺取財罪之效力及於一般洗錢罪(審判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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