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偵查後,檢察官針對甲的竊盜案件提起公訴。法院在審查該起訴後,認為檢察官所指出的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於是裁定命檢察官補正。檢察官補正後,法院仍認,依起訴卷證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的可能,於是裁定駁回起訴。檢察官認法院駁回裁定違法。請問,檢察官對於法院的裁定,得否聲明不服?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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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起訴審查」被駁回,首先定位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解題關鍵在於辨識法院駁回起訴的法定要件僅限於「逾期未補正」,一旦檢察官已提出補正,法院即不得在審判前逕行實質審查證據證明力並據以駁回。最後依同條第3項導出檢察官具備抗告權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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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於檢察官依限補正證據後,仍以證據不足為由裁定駁回起訴,該裁定是否適法?檢察官得否對此裁定聲明不服?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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