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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偵查後,檢察官針對甲的竊盜案件提起公訴。法院在審查該起訴後,認為檢察官所指出的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於是裁定命檢察官補正。檢察官補正後,法院仍認,依起訴卷證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於是裁定駁回起訴。檢察官認法院駁回裁定違法。請問,檢察官對於法院的裁定,得否聲明不服?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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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起訴審查制度」之界線與救濟。解題時應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說明命補正與駁回起訴之法定要件,接著援引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指出檢察官「已補正」時法院不得再以心證認為不足而駁回起訴;最後依第403條及第404條規定,論證該駁回裁定屬「終結訴訟之裁定」,非不得抗告之程序裁定,故檢察官得依法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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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遵期提出補正後,法院得否仍以證明方法不足裁定駁回起訴?檢察官對該違法駁回起訴之裁定,得否聲明不服?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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