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偵查後,檢察官針對甲的竊盜案件提起公訴。法院在審查該起訴後,認為檢察官所指出的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於是裁定命檢察官補正。檢察官補正後,法院仍認,依起訴卷證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於是裁定駁回起訴。檢察官認法院駁回裁定違法。請問,檢察官對於法院的裁定,得否聲明不服?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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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救濟途徑的問題,應先辨明該裁判之法律性質。本題核心在於「起訴審查機制中駁回起訴裁定」之屬性,考生需判斷其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404條「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並透過體系解釋(如第161條第4項之文義)與實務見解,推導出檢察官得否提起抗告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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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3項裁定駁回起訴,該裁定是否屬不得抗告之裁定?檢察官得否對其提起抗告聲明不服?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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