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偵查後,檢察官以普通傷害罪起訴甲。在二審審判中,刑法修正,普通傷害罪的法定刑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銀元)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法院在審理後,諭知有罪判決。甲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請問,此上訴是否合法?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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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實體法新舊法比較」對「程序法上訴第三審限制」的連動影響。考生應先透過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確定實體應適用舊法(最重本刑3年),再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判斷所適用之舊法是否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進而得出上訴是否合法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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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二審審理中實體法修正變更法定刑時,判斷是否受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限制不得上訴第三審,應以「新法」或「依刑法第2條規定所適用之法律」為準?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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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上訴三審之判斷標準
💡 實體法法定刑變更時,依二審「適用之法律」判斷是否受上訴限制。
🔗 判斷能否上訴第三審之邏輯鏈
- 1 法律變更確認 — 行為後至裁判前,刑法法定刑提高(由3年變5年)。
- 2 實體法擇優適用 — 依刑法第2條第1項,適用有利行為人之舊法(3年以下)。
- 3 程序客體界定 — 依二審適用法條,確認其法定最重本刑是否逾3年。
- 4 上訴權限判定 — 適用法條為3年以下,符合刑訴376條,原則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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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二審法院因疏未比較而適用重法(新法),則上訴權限之判斷將隨之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