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偵查後,檢察官以普通傷害罪起訴甲。在二審審判中,刑法修正,普通傷害罪的法定刑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銀元)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法院在審理後,諭知有罪判決。甲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請問,此上訴是否合法?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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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立即反應出「實體從舊從輕、程序從新」之基本法理。解題關鍵在於區分實體法適用(依刑法第2條第1項決定論罪科刑的法條)與程序法適用(依第二審裁判時之法定刑決定得否上訴第三審),並明確點出最高法院對此爭點之穩定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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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實體法修正提高法定本刑,跨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門檻時,其上訴第三審之合法性判斷應以「行為時(適用之舊法)」或「第二審裁判時(新法)」之法定刑為準?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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