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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9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甲與乙在大學畢業後之同學會聚餐時發生口角,甲暴怒下狂毆乙,送醫後乙昏迷不醒。乙之母親丙趕至醫院,向在旁之警察說「甲太可惡了,一定要告到底!」後檢察官起訴甲重傷罪。審判時,法院發現乙之傷勢尚未構成重傷,遂判決甲構成傷害罪。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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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起訴非告訴乃論之罪,法院審理認為係告訴乃論之罪」的處理程序,以及「告訴權人」的認定。解題應先審查乙母丙有無合法告訴權,再探討法院將重傷罪(非告訴乃論)變更為傷害罪(告訴乃論)時,在欠缺合法告訴下應如何判決(實體判決或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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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母丙是否具備合法告訴權?法院將非告訴乃論之罪(重傷)變更為告訴乃論之罪(傷害)時,若欠缺合法告訴,逕為實體有罪判決是否合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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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權與起訴法條變更
💡 告訴乃論之罪欠缺合法告訴時,法院應變更法條並諭知不受理判決。

🔗 法院處理告訴乃論罪名變更之判決流程

  1. 1 審查告訴適格 — 確認提告人是否具備刑訴§233獨立告訴權或經§236指定。
  2. ↓
  3. 2 罪名變更認定 — 法院依刑訴§300,將非告訴乃論(重傷)變更為告訴乃論(傷害)。
  4. ↓
  5. 3 訴訟條件檢驗 — 若該罪須告訴乃論卻無合法告訴,即欠缺訴訟條件。
  6. ↓
  7. 4 判決形式 — 應依刑訴§303第3款諭知不受理判決,不得為實體判決。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於審判中補正告訴,則可進行實體判決;但本案丙非適格權人,無從補正。
🧠 記憶技巧:先查權限(法代配偶代行)、再看罪名(變更法條)、無告訴則不受理。
⚠️ 常見陷阱:易忽略被害人是否成年(影響父母有無獨立告訴權)及誤認法院得對欠缺告訴之罪名為實體有罪判決。
代行告訴 訴訟條件 變更起訴法條 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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