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9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甲與乙在大學畢業後之同學會聚餐時發生口角,甲暴怒下狂毆乙,送醫後乙昏迷不醒。乙之母親丙趕至醫院,向在旁之警察說「甲太可惡了,一定要告到底!」後檢察官起訴甲重傷罪。審判時,法院發現乙之傷勢尚未構成重傷,遂判決甲構成傷害罪。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起訴非告訴乃論之罪,法院審理認為係告訴乃論之罪」的處理程序,以及「告訴權人」的認定。解題應先審查乙母丙有無合法告訴權,再探討法院將重傷罪(非告訴乃論)變更為傷害罪(告訴乃論)時,在欠缺合法告訴下應如何判決(實體判決或不受理判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乙母丙是否具備合法告訴權?法院將非告訴乃論之罪(重傷)變更為告訴乃論之罪(傷害)時,若欠缺合法告訴,逕為實體有罪判決是否合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告訴權與起訴法條變更
💡 告訴乃論之罪欠缺合法告訴時,法院應變更法條並諭知不受理判決。
🔗 法院處理告訴乃論罪名變更之判決流程
- 1 審查告訴適格 — 確認提告人是否具備刑訴§233獨立告訴權或經§236指定。
- 2 罪名變更認定 — 法院依刑訴§300,將非告訴乃論(重傷)變更為告訴乃論(傷害)。
- 3 訴訟條件檢驗 — 若該罪須告訴乃論卻無合法告訴,即欠缺訴訟條件。
- 4 判決形式 — 應依刑訴§303第3款諭知不受理判決,不得為實體判決。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於審判中補正告訴,則可進行實體判決;但本案丙非適格權人,無從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