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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與乙在大學畢業後之同學會聚餐時發生口角,甲暴怒下狂毆乙,送醫後乙昏迷不醒。乙之母親丙趕至醫院,向在旁之警察說「甲太可惡了,一定要告到底!」後檢察官起訴甲重傷罪。審判時,法院發現乙之傷勢尚未構成重傷,遂判決甲構成傷害罪。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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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告訴權人資格」及「變更起訴法條與訴訟條件」之綜合運用。解題時應先判定乙已成年,其母丙是否有合法告訴權(涉及刑訴第233條、第236條);其次探討檢察官起訴非告訴乃論之罪(重傷),法院審理認定為告訴乃論之罪(普通傷害)時,若欠缺合法告訴,法院應為實體判決抑或形式判決(刑訴第300條、第3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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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被害人已成年且昏迷時,其母是否具備獨立告訴權?法院將非告訴乃論之罪變更法條為告訴乃論之罪時,若欠缺合法告訴,逕為實體有罪判決是否合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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