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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 題組:
甲與鄰居 A 不睦,二人爭吵拉扯,甲用力推倒 A,致 A 後腦碰及牆壁,輕微擦傷。事隔二日之後,A 在家中休息,突然從椅子上傾倒,前額撞及地面,不醒人事,經其父 B 召救護車送醫,住院治療一個月,A 始終昏迷,成為植物人,B 不得已將 A 轉往安養中心看護。B 懷疑 A 之傷勢,與日前和甲拉扯跌坐後腦碰壁有關,隨即以甲涉犯傷害致重傷罪,向警局提出告訴。B 嗣後為支應 A 醫療看護費用,需處分 A 的資產,向法院聲請裁定宣告 A 為禁治產人,法院於兩個月內完成 A 之禁治產宣告,選定 B 為監護人,擔任 A 之法定代理人。案件經警局移送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以甲觸犯傷害致重傷罪嫌提起公訴,惟法院審理結果,認定 A 之重傷結果與甲之傷害行為之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逕依傷害罪論處甲罪刑。且本案審理中,甲未經選任辯護人,法院亦未指定律師為甲辯護。試詳細析論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四)

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逕行認定甲僅成立傷害罪,而未經罪名變更之告知,該判決之效力如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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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看到這道題目,我們首先要冷靜拆解題意。題目問的是:「逕行認定甲僅成立傷害罪,而未經罪名變更之告知,該判決之效力如何?」表面關鍵詞是「罪名變更」、「未告知」、「判決效力」;但題目另明白交代「甲未經選任辯護人,法院亦未指定律師為甲辯護」,這才是決定結論的關鍵事實。

  1. 附帶爭點(約佔20%篇幅):法院把檢察官起訴的「傷害致重傷罪」改判為「普通傷害罪」,這一步合不合法?這涉及刑訴第300條「起訴法條變更」的同一性審查。你必須先交代法院原則上「可以」在同一起訴犯罪事實範圍內,排除重傷加重結果後改論普通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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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法院於第一審審判中,就起訴之『傷害致重傷罪』改論『普通傷害罪』,卻未踐行罪名變更告知,並且被告未經辯護人協助時,對判決效力之影響。具體可區分為以下爭點:

  1. 附帶爭點:法院將起訴之『傷害致重傷罪』變更為『普通傷害罪』逕行裁判,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第300條之規定。
  2. 告知爭點:法院未依刑訴第95條第1項第1款踐行罪名變更之告知,是否構成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小題 (一)

法院以傷害罪論罪科刑,是否構成未受請求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理由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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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刑事訴訟法」考題,融合了「起訴範圍(訴外裁判)」、「變更起訴法條」、「告訴乃論之合法性與瑕疵治癒」以及「強制辯護」四個層次。看到這題,首先要冷靜梳理時間軸;但本題真正陷阱不是單純看到B提告時尚非監護人就結束,而是要繼續追蹤B嗣後在偵查終結前、六個月內成為A之監護人,是否使先前告訴瑕疵治癒。

  1. 核心爭點:法院將「傷害致重傷罪」改判為「普通傷害罪」,是否構成「未受請求事項予以判決(訴外裁判)」?(佔篇幅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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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法院審判範圍與程序條件之檢驗,爭點可分為以下層次:

  1. 核心爭點一:檢察官起訴傷害致重傷罪,法院改判普通傷害罪,是否違反不告不理原則而構成「未受請求事項予以判決(訴外裁判)」?
  2. 核心爭點二:若不構成訴外裁判,法院對甲逕論普通傷害罪之實體判決,是否仍有其他程序違法?

小題 (二)

本案法院論處傷害罪之判決,訴訟條件有無欠缺?法院於程序上應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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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我們先來拆解題意。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實體法與程序法交錯」考題,但本題問法完全落在刑事訴訟法的程序操作。看到題目問「訴訟條件有無欠缺」以及「程序上應如何處理」,你的雷達要掃描:告訴、補正、強制辯護三個程序地雷。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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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刑事訴訟法中「訴訟條件」與「審理程序」之合法性審查,具體可分為一項核心爭點與一項附帶爭點:

  1. 核心爭點:檢察官起訴非告訴乃論之罪,法院審理後變更法條為告訴乃論之罪時,本案是否具備合法之告訴?尤其,被害人之父B於提告當時尚非法定代理人,但嗣後於審判中取得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資格,先前告訴瑕疵能否補正?
  2. 附帶爭點:起訴罪名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法院未指定辯護人逕行審判,程序是否違法?

小題 (三)

本案全部審理程序未有辯護人到場辯護,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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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你的國考輔導老師。看到這題,最後一句問『本案全部審理程序未有辯護人到場辯護,程序是否合法?』這是一個極度明確的信號,直接指向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辯護』制度。你的思考步驟應該如下:

  1. 辨識核心爭點:『強制辯護案件的認定標準』究竟能不能用『法院最後判決的法條』來倒推?本題應以審判中法院面對之起訴犯罪事實及其所涉應適用罪名、刑度判斷;若起訴事實所涉傷害致重傷罪屬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審判中即有強制辯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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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刑事訴訟法中「強制辯護」之適用標準與違反之法律效果。

  1. 核心爭點:強制辯護案件之認定,應如何判斷?尤其當檢察官以傷害致重傷罪起訴,但法院最後認定重傷結果與甲之傷害行為無相當因果關係,而改依普通傷害罪論處時,能否因最終判決罪名較輕,即倒推審判程序不須辯護人?
  2. 附帶爭點:若法院於強制辯護案件中未依法指定辯護人且逕行審判,其程序瑕疵之法律效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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