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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司律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花錢僱用職業打手乙痛扁 A 一頓,促使 A 儘快償還積欠甲多時的百萬逾期債務。為達此一目的,甲交付乙有關 A 的生活相片,以便乙查驗。乙探聽 A 的作息時間後,埋伏在 A 住處附近,誤將外貌與衣著類似 A 的 B 當作 A,遂不顧 B 的澄清,持短棍痛毆 B,致 B 右手臂完全骨折而無法施力。乙警告 B 必須在十日內償還欠甲的債務,否則下次將會打得更兇。放話後,乙瞥見 B 戴有名貴手錶,趁 B 尚處於恐懼而不敢抗拒的狀態,平靜地取下該錶,以圖轉贈朋友作為生日禮物。事後,B 經治療始接回斷骨,右臂仍如過往能舉動施力,B 向警方對乙提出告訴,使檢察官以重傷、強盜與勒索等罪名起訴乙。於是,外貌、身材與乙相似的丙,受到乙的指使,向警方承認自己才是犯案人,並先後於對乙所開啟之偵查及審理程序中,兩次以證人身分表明為自己犯案,並加以具結。試問甲、乙、丙三人應如何論罪?(答題除引用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見解)(10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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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刑法總則與分則綜合應用題,融合了錯誤理論、財產犯罪的核心概念以及妨害司法罪。看到這種多行為人的題目,請立刻在草稿紙上畫出時間軸與人物關係圖。 這題的爭點極多,你必須懂得抓大放小。核心爭點應佔80%篇幅,包含:第一,乙的財產犯罪定性,先暴力討債後起意拿手錶,強盜罪的聯立要件是最大陷阱;第二,甲的教唆犯責任,正犯乙發生客體錯誤對教唆犯甲的影響,建議主文採客體錯誤說,並簡要交代打擊錯誤說;第三,乙指使丙頂替及偽證,不能籠統寫成一律逾越防禦權,必須區分頂替與偽證的不同實務見解。相對地,附帶爭點佔20%篇幅,點到為止即可,包含乙對B的客體錯誤、乙是否構成重傷罪,以及丙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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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之罪責 (一)爭點:乙痛毆B致骨折復原、暴力討債及取走手錶之行為,是否構成重傷、強制、強盜或竊盜罪?又指使丙頂替並偽證,是否成立教唆頂替與教唆偽證罪? (二)法規範:按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重傷須達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機能,或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次按同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第304條強制罪、第320條竊盜罪及第328條強盜罪之規定,強盜罪須以強暴、脅迫等方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財。依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33號意旨,強盜罪客觀上須兼具強制手段與取財目的,且兩者應具先後且密切之關連性;倘強制行為結束後始起意取財,難以強盜罪論擬。再按刑法第164條第2項頂替罪、第168條偽證罪及第29條教唆犯之規定。依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12號統一見解,犯人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係自己庇護之延伸,不罰;惟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意旨,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已逾越法律保障範圍,仍成立教唆偽證罪。另按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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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替我以表格方式整理出刑法第164、165、168,關於這三個罪的教唆犯成罪與否的要件及判斷方式
📝 刑法綜合考點研析
💡 處理客體錯誤、強盜聯立要件及教唆防禦權界限。
  • 正犯等價客體錯誤對教唆犯之影響,實務採客體錯誤說,不阻卻教唆故意。
  • 強盜罪需具備「手段目的聯立性」,傷人後另行起意取財僅論以刑法第320條。
  • 刑法第10條第4項重傷之認定,須達毀敗或嚴重減損且無恢復可能。
  • 被告教唆他人頂替或偽證,依大法庭見解逾越防禦權範圍,仍成立教唆犯。
🧠 記憶技巧:先打後拿非強盜,客體錯誤不阻故意,教唆頂替沒法保。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強盜罪的「聯立要件」,誤將受制於恐懼下被取財直接論以強盜罪。
不法所有意圖 等價客體錯誤 妨害司法罪之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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