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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花錢僱用職業打手乙痛扁 A 一頓,促使 A 儘快償還積欠甲多時的百萬逾期債務。為達此一目的,甲交付乙有關 A 的生活相片,以便乙查驗。乙探聽 A 的作息時間後,埋伏在 A 住處附近,誤將外貌與衣著類似 A 的 B 當作 A,遂不顧 B 的澄清,持短棍痛毆 B,致 B 右手臂完全骨折而無法施力。乙警告 B 必須在十日內償還欠甲的債務,否則下次將會打得更兇。放話後,乙瞥見 B 戴有名貴手錶,趁 B 尚處於恐懼而不敢抗拒的狀態,平靜地取下該錶,以圖轉贈朋友作為生日禮物。事後,B 經治療始接回斷骨,右臂仍如過往能舉動施力,B 向警方對乙提出告訴,使檢察官以重傷、強盜與勒索等罪名起訴乙。於是,外貌、身材與乙相似的丙,受到乙的指使,向警方承認自己才是犯案人,並先後於對乙所開啟之偵查及審理程序中,兩次以證人身分表明為自己犯案,並加以具結。試問甲、乙、丙三人應如何論罪?(答題除引用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見解)(10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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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閱卷實務上,本題的強盜罪聯立要件是最大失分區。很多考生一看到不敢抗拒加上取下手錶就直接涵攝強盜罪,完全忽略暴力與取財的目的關聯性。刑法第328條要求以強暴、脅迫等方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財;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33號亦強調強制手段與取財目的行為間須具先後且密切關連性。 本題乙一開始是為討債而打人,之後才瞥見手錶起意取走,採否定強盜說時,應清楚寫出欠缺手段目的關聯,轉論竊盜罪。
  2. 在處理重傷罪時,請嚴格遵守法條文義。刑法第10條第4項要求毀敗或嚴重減損機能,或其他重大不治、難治傷害。 題目明確給出經治療後右臂仍如過往能舉動施力,這就是閱卷委員給你的明示線索,不能因檢察官起訴重傷就硬拗成重傷既遂;若要討論重傷未遂,也須有重傷故意,本題事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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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多名行為人,依行為時間順序與人物關係,應分別探討。 核心爭點:

  1. 乙基於討債目的施暴,嗣後另行起意取走手錶,是否構成強盜罪或恐嚇取財罪?(強盜罪之聯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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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綜合考點研析
💡 處理客體錯誤、強盜聯立要件及教唆防禦權界限。
  • 正犯等價客體錯誤對教唆犯之影響,實務採客體錯誤說,不阻卻教唆故意。
  • 強盜罪需具備「手段目的聯立性」,傷人後另行起意取財僅論以刑法第320條。
  • 刑法第10條第4項重傷之認定,須達毀敗或嚴重減損且無恢復可能。
  • 被告教唆他人頂替或偽證,依大法庭見解逾越防禦權範圍,仍成立教唆犯。
🧠 記憶技巧:先打後拿非強盜,客體錯誤不阻故意,教唆頂替沒法保。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強盜罪的「聯立要件」,誤將受制於恐懼下被取財直接論以強盜罪。
不法所有意圖 等價客體錯誤 妨害司法罪之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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