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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律師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甲因為手頭拮据,遂對乙說,家大業大的丙有一獨生子丁,但丙對丁卻極為吝嗇,因此丁希望能演出一齣綁架的戲碼,以能從丙那裡撈一筆錢供大家花用。甲對乙詳細描述丁某日某時會從家裡出來,到時綁架丁要逼真一點,而丁也會假裝掙扎配合。然而事實上,甲完全都在欺瞞乙,丁根本未參與此計畫。嗣後,信以為真的乙誤認丁的掙扎是在演戲,而將其強行架走交給甲,並由乙出面要求丙將新臺幣 1,000 萬元現金置於指定之處所,否則將殺丁滅口。丙依照指示付款並由乙取款後,甲遂將丁釋放。試問甲、乙有何刑責?(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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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錯誤」與「正犯與共犯」結合的考題,而且還暗藏「假綁架取財究竟是詐欺還是恐嚇取財」的財產犯罪區辨。我們來拆解一下思考步驟: 【爭點辨識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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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乙誤認被害人丁同意參與假綁架,是否阻卻擄人勒贖罪之故意,及其向丙取財應論以詐欺或恐嚇取財;甲利用乙完成犯罪是否成立間接正犯,及事後釋放被害人有無減輕其刑之適用。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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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擄人勒贖與錯誤論
💡 探討構成要件錯誤對擄人勒贖故意之影響與間接正犯之成立
比較維度 甲 (幕後利用者) VS 乙 (不知情行為者)
主觀認識 具擄人勒贖之故意與勒贖意圖 — 誤認被害人同意配合演戲
犯罪支配 具有優越認知與意思支配 — 淪為甲達成犯罪之工具
適用法條 刑法第347條第1項間接正犯 — 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減刑適用 得依第347條第5項減輕 — 不適用第347條減刑規定
💬甲為利用錯誤之間接正犯,乙因主觀認知錯誤僅成立恐嚇取財。
🧠 記憶技巧:錯誤阻故意、支配立間接、取贖釋放「得」減輕
⚠️ 常見陷阱:易忽略乙對「剝奪自由」之主觀認知錯誤,誤論乙為擄人勒贖共同正犯。
構成要件錯誤與違法性錯誤 正犯與共犯之區分(支配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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