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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四、甲因失業而對社會不滿,某日見一間正在拆除重建的宮廟,僅剩三面牆,且其四周百公尺內皆無民房或建築物,乃生縱火之念,遂堆積若干易燃物,點火使其燃燒。路人見狀急電消防隊及警察,消防車趕到隨即將火撲滅。甲亦隨即為警所逮捕。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甲的行為,為放火燒燬他人非供人使用之建築物,乃予以起訴。法院審理後,認定甲的犯行,並非檢察官所起訴之罪名,而應為放火燒燬他人之物,且該罪為具體危險犯,因不生具體危險,故僅能論普通毀損罪。又普通毀損罪須告訴乃論,因起訴時並未為告訴,欠缺告訴的條件,法院乃逕為不受理判決。經檢察官不服而具明理由提起上訴,上訴審法院亦認一審之事實認定及實體法律適用無誤。 試問: ㈠原審法院的判決是否允當?(15 分) ㈡上訴審法院應如何為適法之處理?(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原審法院的判決是否允當?(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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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刑法實體法與刑訴程序法交錯』的綜合題。看到這種題目,千萬不要只一頭栽進去狂寫放火罪要件,也不要誤把『逕為不受理』解讀成當然違法;真正關鍵在於:法院認定起訴之非告訴乃論罪其實只成立告訴乃論罪時,應否適用刑訴第300條,以及能否依刑訴第303條第3款為不受理判決。

  1. 附帶爭點(實體法,佔篇幅約40%):法院的『實體認定』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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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實體法與程序法之交錯適用,爭點可分為以下層次:

  1. 附帶爭點(實體法):甲縱火燒燬僅剩三面牆之宮廟,且四周無房屋,原審認定不構成刑法第174條放火燒燬他人建築物罪,而僅可能構成刑法第175條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又因未致生公共危險,最後僅論普通毀損罪,是否正確?
  2. 核心爭點(程序法):檢察官起訴非告訴乃論之罪,法院於同一起訴犯罪事實範圍內,審理後認定僅成立告訴乃論之普通毀損罪,且欠缺合法告訴時,法院得否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諭知不受理?是否須先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

小題 (二)

上訴審法院應如何為適法之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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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實體與程序交錯」考題,雖然題目分為㈠㈡兩小題,但兩者有著緊密的邏輯連帶關係。你在寫第㈡小題時,千萬要記住:你的任務是回答『上訴審(二審)』該怎麼做,而不是重新把一審的實體刑法爭點(放火罪還是毀損罪)再吵一遍!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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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之爭點可分為以下層次:

  1. 第一審法院就同一起訴犯罪事實,認檢察官所起訴之非告訴乃論放火罪名不成立,而實際僅涉告訴乃論之普通毀損罪;在未經合法告訴時,得否逕為不受理判決?此時應注意:不受理係形式判決,法理上無須、亦不應以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作為論結之「變更起訴法條」依據,而應於理由中說明後,依第303條第3款諭知不受理。
  2. 上訴審法院若認同第一審法院之事實認定、實體法律適用及形式判決之結論,對於檢察官之上訴,應依何種程序法理為適法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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