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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與乙在大學畢業後之同學會聚餐時發生口角,甲暴怒下狂毆乙,送醫後乙昏迷不醒。乙之母親丙趕至醫院,向在旁之警察說「甲太可惡了,一定要告到底!」後檢察官起訴甲重傷罪。審判時,法院發現乙之傷勢尚未構成重傷,遂判決甲構成傷害罪。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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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告訴權之歸屬與代行」及「變更起訴法條與訴訟條件之審查」。考生應先判斷乙母丙是否具有合法告訴權(注意被害人已成年且陷於昏迷時,應依代行告訴人制度處理),確認本案屬「未經合法告訴」後,再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及第303條第3款,論證法院將非告訴乃論之罪變更為告訴乃論之罪時,若欠缺告訴要件,應下不受理判決而非實體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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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母丙是否具備告訴權而生合法告訴效力?法院將起訴之非告訴乃論之罪(重傷罪)變更為告訴乃論之罪(普通傷害罪)後,於欠缺合法告訴時,逕為實體判決是否合法? 【解析】 壹、乙母丙向警察表示提告,不生合法告訴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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