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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12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屢屢遭丈夫 A 家暴,某日終於受不了,拿起菜刀朝 A 砍殺一刀,檢察官調查後,起訴殺人未遂罪,在第一審法院審理時,雖 A 表示願意原諒甲,法院仍認定為殺人未遂罪而判刑。甲不服上訴後,二審法院認為該刀傷雖深,但並非要害,不致喪命,且審酌其他情況,顯然甲在行為時並非殺人故意,應屬傷害行為,在法官勸諭下,A 也自認有錯,當庭表示不再追究甲的意思,問二審法院應該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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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辨識核心程序爭點:「變更起訴法條」與「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的法定時點」。解題時需運用三段論法,先敘明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將殺人未遂變更為告訴乃論的傷害罪;接著針對撤回告訴的效力,必須區分被害人於「第一審表示原諒」與「第二審表示不追究」是否構成合法撤回,並援引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076號判例)論述二審撤回告訴之法律效力,最終給出法院應如何處置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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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第二審法院得否將殺人未遂罪變更起訴法條為普通傷害罪?
  2. 告訴乃論之罪,於第二審始撤回告訴之效力為何?第一審的「原諒」是否可視為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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