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海巡三等申論題 112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屢屢遭丈夫 A 家暴,某日終於受不了,拿起菜刀朝 A 砍殺一刀,檢察官調查後,起訴殺人未遂罪,在第一審法院審理時,雖 A 表示願意原諒甲,法院仍認定為殺人未遂罪而判刑。甲不服上訴後,二審法院認為該刀傷雖深,但並非要害,不致喪命,且審酌其他情況,顯然甲在行為時並非殺人故意,應屬傷害行為,在法官勸諭下,A 也自認有錯,當庭表示不再追究甲的意思,問二審法院應該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此題應先辨識核心程序爭點:「變更起訴法條」與「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的法定時點」。解題時需運用三段論法,先敘明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將殺人未遂變更為告訴乃論的傷害罪;接著針對撤回告訴的效力,必須區分被害人於「第一審表示原諒」與「第二審表示不追究」是否構成合法撤回,並援引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076號判例)論述二審撤回告訴之法律效力,最終給出法院應如何處置之結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

  1. 第二審法院得否將殺人未遂罪變更起訴法條為普通傷害罪?
  2. 告訴乃論之罪,於第二審始撤回告訴之效力為何?第一審的「原諒」是否可視為撤回告訴?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變更法條與撤回時點
💡 變更起訴法條需事實同一,且撤回告訴須於一審辯論終結前。
比較維度 第一審辯終前撤回 VS 第二審程序中撤回
撤回效力 合法有效 不生撤回效力
法院判決 程序判決(不受理) 實體判決(有罪/無罪)
量刑功能 無須量刑 依刑法57條審酌從輕
💬撤回時點決定了法院應為程序上的「不受理判決」或實體上的「有罪判決」。
🧠 記憶技巧:事實同一變法條,一審辯終前撤告訴,二審才撤實體判。
⚠️ 常見陷阱:最常忽略撤回告訴的法定期限限制,誤以為二審改判告訴乃論之罪後,二審的撤回仍可導致不受理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社會事實同一性 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權行使 量刑審酌事由與緩刑條件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案例研習
查看更多「[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