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08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夥同友人乙、丙、丁數名與兄弟幫幫主庚及幫眾辛、戊等數人,於某廟口火拼。甲、乙、丙持棍棒圍堵毆打庚、辛等人,丁因心生害怕,在一旁吶喊,未加入行列。戊唯恐庚、辛被打死,高聲大喊「警察來了」,丁誤以為真,阻止甲、乙、丙繼續,要其趕快離開。雙方各有受傷,辛因頭顱破裂傷重致死。請問相關人等之行為如何處斷?(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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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多數人參與聚眾鬥毆之刑事責任。首先應區分『下手實施者』(甲、乙、丙)與『在場助勢者』(丁),並檢驗是否具有殺人或傷害之故意,進而適用刑法第283條或第277條第2項。其次,須針對丁『因害怕警察而阻止』之行為,利用弗蘭克公式探討是否該當中止犯之『己意』要件;最後,就戊為保護同伴而呼喊的行為,檢驗正當防衛之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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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聚眾鬥毆致死之實行者與助勢者之區分、中止犯之己意要件認定,以及防衛他人權利之正當防衛。 【解析】 壹、甲、乙、丙之刑責:成立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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