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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6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某日,甲在餐廳無意間聽到旁邊桌之乙、丙、丁三人商量等一下要一起去偷 A 珠寶店,甲決定也到現場看熱鬧,並準備在發現警察來時,給這三個人提出警告。因為車子有些故障,在乙、丙、丁三人闖入 A 珠寶店約五分鐘後,甲才抵達現場。正當甲開始在門口張望看是否有警察時,即聽到有人大喊著「警察來了!」,緊接著甲看到乙、丙、丁從 A 珠寶店衝出,甲直覺下也跟著跑,最後與乙、丙、丁三人一起遭到警察逮捕。試分析甲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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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共同正犯與幫助犯之區分(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以及「片面幫助犯」與「幫助未遂」之爭點。解題關鍵在於甲的行為是否與正犯達成犯意聯絡,以及其把風行為是否對竊盜結果產生實質(物理或心理)的幫助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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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事前未參與謀議,事中基於幫助之意至現場把風,但尚未發揮作用即逃跑,是否成立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解析】 壹、甲不成立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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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犯之參與與因果關係
💡 成立共犯須具備犯意聯絡或實質助力,我國不處罰幫助未遂。
比較維度 共同正犯 VS 幫助犯
法條依據 刑法第 28 條 — 刑法第 30 條
主觀要件 共同犯罪意圖聯絡 — 幫助雙重故意
客觀要件 分擔實行行為 — 提供物理或心理助力
未遂處罰 依正犯未遂規定處罰 — 不處罰幫助未遂
💬區分核心在於有無犯意聯絡及是否對犯罪具有功能性支配。
🧠 記憶技巧:共同正犯看「聯絡」,幫助之徒看「助力」;無聯絡不共同,無助力不幫助。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幫助犯也需要「因果關係」,誤以為只要有幫助意圖且在場把風就一定構成犯罪。
片面共同正犯 承繼共同正犯 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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