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9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甲女與大賣場之收銀員乙女,共謀約定,由甲至該賣場選取價值三千元之貨物後,經由乙之收銀櫃檯結帳,而由乙輸入價格僅三百元之其他低價品價格條碼後,向甲收取三百元,將該物品交予甲攜出。該賣場之警衛丙男發現上情,惟因丙正追求甲,因而放任甲取走該商品。試問:甲、乙、丙應負何刑責?(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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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辨析大賣場收銀員對商品的占有關係,確認其僅為「占有輔助人」而非「持有人」,進而排除業務侵占罪與詐欺罪,論以竊盜罪之共同正犯。其次,針對警衛的放任行為,需檢驗其是否基於僱傭契約具備防護財產的保證人地位,並論證其構成不作為之竊盜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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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顧客與收銀員共謀以低價條碼結帳高價商品,應論以竊盜、詐欺或業務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 賣場警衛違背職務放任行竊,是否構成不作為之竊盜罪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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