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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9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甲女與大賣場之收銀員乙女,共謀約定,由甲至該賣場選取價值三千元之貨物後,經由乙之收銀櫃檯結帳,而由乙輸入價格僅三百元之其他低價品價格條碼後,向甲收取三百元,將該物品交予甲攜出。該賣場之警衛丙男發現上情,惟因丙正追求甲,因而放任甲取走該商品。試問:甲、乙、丙應負何刑責?(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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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辨析大賣場收銀員對商品的占有關係,確認其僅為「占有輔助人」而非「持有人」,進而排除業務侵占罪與詐欺罪,論以竊盜罪之共同正犯。其次,針對警衛的放任行為,需檢驗其是否基於僱傭契約具備防護財產的保證人地位,並論證其構成不作為之竊盜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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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顧客與收銀員共謀以低價條碼結帳高價商品,應論以竊盜、詐欺或業務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2. 賣場警衛違背職務放任行竊,是否構成不作為之竊盜罪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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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場勾結與不作為犯罪
💡 釐清竊盜、詐欺與侵占界限,並分析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
比較維度 竊盜罪 (§320) VS 業務侵占罪 (§336)
占有狀態 物品由賣場主占有 — 行為人具業務持有
收銀員地位 占有輔助人 — 獨立持有人
行為特徵 破壞他人占有並建立 — 變易持有為所有
💬收銀員無獨立管領力,故屬破壞賣場占有的竊盜罪。
🧠 記憶技巧:輔助非持有、共謀不被騙、保證人放任等同出手。
⚠️ 常見陷阱:易將收銀員誤認為業務持有而論以侵占罪,或漏未論述警衛具保證人地位。
占有輔助人與持有之區別 不作為犯之等價性評估 片面幫助犯之成立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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