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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05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是某國營事業新進員工,擔任倉庫內物品的儲存、分配、保管之職務。甲發現倉庫中有一批運動服已經堆放一年多,均無任何單位請領使用。甲遂起貪念,告知自己國中同學乙此事,兩人約定某日,由乙開車前來倉庫,甲乙兩人合夥將運動服載去某成衣商行整批販售,得款 3 萬元。試問:甲、乙之刑責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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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國營事業員工」應先判斷其是否具備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之「公務員」身分,以決定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或普通刑法。接著,辨別行為人將「保管」之物變賣,係屬破壞持有之竊盜,抑或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本題為業務侵占)。最後,看到無身分之第三人(乙)參與,務必引出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身分犯之共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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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國營事業員工之公務員身分認定、業務侵占罪之該當性,以及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犯之刑責適用(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 【解析】 壹、甲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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