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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女與大賣場之收銀員乙女,共謀約定,由甲至該賣場選取價值三千元之貨物後,經由乙之收銀櫃檯結帳,而由乙輸入價格僅三百元之其他低價品價格條碼後,向甲收取三百元,將該物品交予甲攜出。該賣場之警衛丙男發現上情,惟因丙正追求甲,因而放任甲取走該商品。試問:甲、乙、丙應負何刑責?(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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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內神通外鬼」財產犯罪的定性與「不作為犯」的檢驗。首先,應辨別收銀員乙對商品究竟是「持有」還是「輔助占有」,藉此區分構成竊盜罪、業務侵占罪或詐欺罪,並依此決定顧客甲的共犯身分;其次,對於警衛丙,必須透過刑法第15條檢視其「保證人地位」,並結合第30條論證其是否構成不作為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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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收銀員與顧客共謀低報價格取走商品,究屬詐欺、業務侵占抑或竊盜?(財產犯罪之定性)
  2. 賣場警衛消極放任竊盜行為發生,是否構成不作為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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