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甲身無分文,卻想利用機會不法拿取高價手錶而進入錶店,甲向店員乙謊稱要買手錶,請乙拿出高價 A 錶供其觀賞挑選。乙在取出手錶前,依照店內守則,先悄悄鎖住店內玻璃門,以防萬一,但所有動作都已被甲觀察到。甲查看 A 錶時,乙主動將 A 錶戴在甲手上,並逐一解說 A 錶的功能,此時甲又指著玻璃櫃台內另一只錶,要求乙也拿出來比較,乙不疑有他,在低頭解鎖準備拿出該錶時,甲戴著 A 錶跑向店門口,並以尖銳物敲擊玻璃門,玻璃門脆裂,甲衝撞逃離錶店,乙從錶店追出,因距離甲很近,乙伸手想拉住甲的衣服,卻因踩到地上碎玻璃滑倒,身上多處被玻璃割傷,甲順利逃走。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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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財產犯罪體系中「持有移轉」之判定,以及準強盜罪中「強暴脅迫」程度的實務界線。考生應先辨析「試戴手錶後逃走」究屬竊盜或詐欺,接著運用釋字第 630 號解釋檢驗「破窗逃逸」是否構成準強盜罪,最後以客觀歸責理論檢驗被害人因合法追趕而受傷之過失刑責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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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甲假意試戴手錶趁隙逃逸,究屬竊盜或詐欺?甲為逃離而擊碎玻璃門,是否構成準強盜罪?又乙因追趕踩到碎玻璃受傷,甲是否須負過失傷害之責?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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