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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甲、乙為朋友,乙在賣場銷售手錶,某日甲在乙工作時探望乙,且在兩人聊天過程中,知悉某 X 款錶外形酷似潛水錶實質上只有輕度防水功能,由於多數買家都知道其沒有潛水功能,因此也最不好賣,為了推銷該款手錶,賣場以六折賣出。不久有顧客 A 上門,指定要買潛水錶,甲竟突發奇想佯裝普通顧客跟 A 搭訕,宣稱該 X 款錶潛水功能好又有折扣,物超所值。甲與 A 的對話皆被乙聽到,乙假意要上廁所請隔壁專櫃的店員 B 幫其照料生意,隨即離開。乙回到櫃位後,B 告知乙,A 買了該 X 款錶,已經由其結帳賣出。甲在乙身邊悄聲說明,並向乙邀功,乙瞪了甲一眼,但沒有多說話。試問甲、乙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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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詐欺取財罪」的三階層檢驗,以及「不作為犯」與「共同正犯」的認定。首先探討甲積極施詐的詐欺既遂責任及財產損害之認定;其次,重點分析乙身為店員,是否具備基於誠信原則的「保證人地位」,其消極離開是否構成不作為詐欺;最後,依據實務見解判斷兩人因無犯意聯絡,不承認片面共同正犯,應各自獨立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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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積極施用詐術是否構成詐欺取財罪;乙未澄清事實即離開,是否具備保證人地位而構成不作為詐欺取財罪,以及兩人是否成立共同正犯。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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