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乙為朋友,乙在賣場銷售手錶,某日甲在乙工作時探望乙,且在兩人聊天過程中,知悉某 X 款錶外形酷似潛水錶實質上只有輕度防水功能,由於多數買家都知道其沒有潛水功能,因此也最不好賣,為了推銷該款手錶,賣場以六折賣出。不久有顧客 A 上門,指定要買潛水錶,甲竟突發奇想佯裝普通顧客跟 A 搭訕,宣稱該 X 款錶潛水功能好又有折扣,物超所值。甲與 A 的對話皆被乙聽到,乙假意要上廁所請隔壁專櫃的店員 B幫其照料生意,隨即離開。乙回到櫃位後,B 告知乙,A 買了該 X 款錶,已經由其結帳賣出。甲在乙身邊悄聲說明,並向乙邀功,乙瞪了甲一眼,但沒有多說話。試問甲、乙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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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作為與不作為之區分」及「正犯與共犯之界線」。解題時應先認定甲主動施用詐術構成詐欺取財既遂;其次,針對乙未加澄清之消極行為,探討其是否基於交易誠信原則具備「保證人地位」,並進一步以「犯罪支配理論」或「犯意聯絡」之有無,區分乙應論以共同正犯、不作為正犯或是不作為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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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謊稱商品功能是否構成詐欺取財罪?乙身為售貨員消極未予澄清,應論以共同正犯或不作為幫助犯? 【解析】 壹、甲佯稱手錶具潛水功能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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