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女與大賣場之收銀員乙女,共謀約定,由甲至該賣場選取價值三千元之貨物後,經由乙之收銀櫃檯結帳,而由乙輸入價格僅三百元之其他低價品價格條碼後,向甲收取三百元,將該物品交予甲攜出。該賣場之警衛丙男發現上情,惟因丙正追求甲,因而放任甲取走該商品。試問:甲、乙、丙應負何刑責?(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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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財產犯罪的行為定性與不作為犯的檢驗。首先,應釐清收銀員對賣場商品僅屬「持有輔助人」,其與顧客串通「低刷結帳」的行為是破壞雇主持有,應論以竊盜而非詐欺或業務侵占。其次,需檢視警衛基於僱傭契約是否具備保證人地位,其知情不報的「放任」行為應如何論處不作為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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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收銀員與顧客共謀「低價結帳」之財產犯罪定性(竊盜、詐欺或業務侵占),及警衛違背防阻義務之不作為刑責。 【解析】 壹、甲女與乙女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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