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身無分文,卻想利用機會不法拿取高價手錶而進入錶店,甲向店員乙謊稱要買手錶,請乙拿出高價 A 錶供其觀賞挑選。乙在取出手錶前,依照店內守則,先悄悄鎖住店內玻璃門,以防萬一,但所有動作都已被甲觀察到。甲查看 A 錶時,乙主動將 A 錶戴在甲手上,並逐一解說 A 錶的功能,此時甲又指著玻璃櫃台內另一只錶,要求乙也拿出來比較,乙不疑有他,在低頭解鎖準備拿出該錶時,甲戴著 A 錶跑向店門口,並以尖銳物敲擊玻璃門,玻璃門脆裂,甲衝撞逃離錶店,乙從錶店追出,因距離甲很近,乙伸手想拉住甲的衣服,卻因踩到地上碎玻璃滑倒,身上多處被玻璃割傷,甲順利逃走。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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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法財產犯罪的經典爭點。首先需辨識甲「假借看錶而趁機戴著跑走」的行為屬「竊盜」還是「搶奪」;其次,檢視甲以尖銳物擊破玻璃門逃跑,是否該當「加重條件」(攜帶凶器、毀越安全設備);最後,重點分析甲為逃跑而擊破玻璃致追趕的店員滑倒受傷,是否該當「準強盜罪」之強暴、脅迫要件(須結合釋字第630號解釋),以及是否另成立毀損與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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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假借試戴手錶趁隙逃離之行為構成竊盜或搶奪?其以尖銳物擊碎玻璃門逃逸致追捕之店員受傷,是否構成準強盜罪? 【解析】 壹、甲戴著A錶逃離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加重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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