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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08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為某會計師事務所之助理,夥同其男友乙(非事務所員工),趁處理某上市公司申請公開上市之機會,由甲將該公司寄放在事務所之某金融存簿及印章交與乙,再由乙偽填提款單,將帳戶內之金額盜領一空。請問甲、乙二人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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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身分犯之共同正犯(刑法第31條)」與「財產犯罪之罪名認定與競合」。考生應先將犯罪行為拆解為兩階段:第一階段是『取得存簿印章』,需檢驗具身分之甲與無身分之乙如何成立業務侵占罪共犯;第二階段是『銀行提款』,需分析偽造提款單與詐欺取財之適用,最後依新法廢除牽連犯之實務見解進行數罪併罰之競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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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案核心在於「身分犯與非身分犯之共同正犯」認定(刑法第31條),以及「盜用印鑑偽填提款單詐領存款」之罪名該當與競合判斷。 【解析】 壹、甲、乙就存簿及印章部分,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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