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07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警員甲巡邏途中,見 A 形色慌張,騎乘機車徘徊於街道上,經攔下盤查,始發現其乃昔日情敵,甲明知無權搜索,出於挾怨報復,欲搜索 A 身體及其隨身背包,但遭 A 當場反對,抗拒過程雙方發生肢體碰撞,激怒下,甲施展跆拳道強將 A 壓制於地。在檢查 A 背包時,發現內有提款卡 5 張及現金 5 萬元,甲懷疑 A 係詐騙集團之取款車手,遂扣住背包並將 A 押回警局進行訊問,途中,甲突生貪念,將保管中之 A 背包內現金,抽取 3 萬元私吞入己。試問依現行刑法之規定,甲之上述行為應負何刑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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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先按時間軸拆解行為:1. 違法壓制與搜索、2. 押回警局、3. 私吞現金,並先確立警員甲之「刑法公務員」身分。解題核心在於探討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犯罪之加重(刑法第134條),以及違法扣押之物是否該當公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中「公務上持有」之要件。注意題目限制「依現行刑法之規定」,故毋庸探討貪污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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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務員濫權搜索及剝奪行動自由之刑責、違法扣押取得之物是否構成公務侵占罪之公務上持有客體。 【解析】 甲為警員,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身分公務員」。依題目所求僅論「現行刑法」,甲之刑責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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