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05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在路邊攤吃飯喝酒,忽然看見機車搶匪乙騎車搶走路人 A 女的皮包。A 女大喊「救命啊!有搶匪!」甲見狀立刻報警,並騎上自己的機車幫忙追搶匪。甲追到搶匪乙之後,以機車阻擋乙的去路,並用手抓住乙之手臂不讓乙離去,幾分鐘之後,警察也趕到現場逮捕搶匪。但是警察聞到甲一身酒味,要求甲進行酒測,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5 毫克,結果警察除了逮捕乙之外,亦將甲移送地檢署。試問:甲酒後騎車及逮捕乙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否負擔刑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此題,應將甲的行為拆解為「酒後騎車」與「逮捕搶匪」兩部分,嚴格遵循三階論審查。酒駕部分須檢驗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並探討為追捕搶匪而酒駕是否成立「緊急避難(第24條)」及其衡平性;逮捕部分則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須結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逮捕規定,主張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甲酒駕追捕搶匪是否成立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甲以物理力控制搶匪是否構成強制罪,抑或可主張現行犯逮捕而阻卻違法? 【解析】 壹、甲酒後騎車追捕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