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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12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某分局派出所員警 A 與 B 執行臨檢勤務時,發現甲駕駛車輛經過,經查該車的車主甲曾有酒駕前科,遂決定進行攔查與酒精檢測。甲則因為住家就在前方一百公尺,即將到達,未接受停車指示,繼續行駛,A 與 B見狀乃開啟警笛警示甲停車受檢,並駕駛警車跟隨。甲在道路行駛約三十秒後,直接開入其住家的地下室停車場,A、B 見狀駕駛警車跟隨進入,在甲住家停車場內攔下甲車。要求甲下車配合進行酒精濃度檢測,甲不滿警察作為,呼喊警察「搶錢」、「爛透了」等語,經過一翻折騰,順利施以吐氣酒精測試,測得甲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53 毫克,A 旋將甲逮捕,移送檢察官偵辦。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按照上述的事實,檢察官偵查後,可能起訴甲的罪名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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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此類結合實體法與程序的題型,應首先拆解行為人的各個行為(酒駕、未停、辱罵),逐一依『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檢驗實體法上的罪名。同時,須敏銳察覺警察進入『私人地下室』攔查的程序合法性,此不僅影響酒測結果的證據能力,亦是認定刑法第140條『依法執行職務』之前提,最後應結合最新憲法法庭判決(113年憲判字第5號)論述罪名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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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甲酒後駕車行為是否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不服攔查逕自駛離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以及辱罵警察之言詞是否構成侮辱公務員罪。同時涉及警察進入私人住宅附屬空間攔截之程序合法性對實體罪名的影響。 【解析】

小題 (二)

法院審理該案,甲的辯護人提出抗辯,認為 A 與 B 無正當理由進入甲的住處,所得到的每公升 0.53 毫克吐氣酒精測試,不得作為證據,甲並無犯罪,因此該逮捕並非合法逮捕,請附理由說明該抗辯是否有理?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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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違法程序對證據能力與後續逮捕合法性之影響』。考生應先定性警察侵入私人地下停車場的行為屬違法搜索,再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判斷酒測值(非供述證據)有無證據能力,最後論述證據排除後,法院應依法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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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無令狀追蹤進入私人住處附屬之地下停車場進行酒測,程序是否合法?其所取得之酒測值有無證據能力?法院對此應為如何之裁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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