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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7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某日夜晚,資深警員甲帶領著新進警員乙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一部沒有打方向燈的汽車急速轉彎,因此攔查此車,並要求對駕駛人 A 進行呼氣酒測。A 向甲表示,自己沒有肇事,也沒有喝酒,因此拒絕酒測。坐在該車上看起來喝得相當醉的 B 乘客也向甲說,自己可以證明此事。甲依其直覺判斷 A 應有喝酒,涉嫌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罪,因而命令乙逮捕 A,並戴上手銬,送至某醫院進行抽血檢測。醫師 C 表示醫院未獲本人同意,不能隨意抽血。甲回應已經呈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中,為求時效,請先抽血檢測,文件後補。醫師 C 即依甲請求而對 A 為強制抽血。事實上,甲根本沒有向檢察官呈請核發鑑定許可書。試論述甲、乙兩人之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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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審查警察偵查行為之合法性及其伴隨的實體法刑責。應先確認逮捕與強制抽血的刑訴法要件(現行犯逮捕要件、強制抽血之令狀原則),再將違法偵查行為涵攝至刑法妨害自由罪章(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第304條強制罪),並特別注意公務員加重其刑(第134條)、間接正犯之法理,以及下級公務員依命令行為之阻卻違法事由(第21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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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探討警察違法逮捕及未經合法程序強制抽血之行為,是否構成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犯剝奪行動自由罪及強制罪之間接正犯;以及下級警員依上級違法命令執行逮捕,是否得阻卻違法。 【解析】 壹、甲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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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違法處分與職務命令
💡 區分公務員違法下令之刑事責任歸屬及強制處分之法定程序。
  • 逮捕現行犯須符刑訴法第88條客觀要件,僅憑主觀直覺屬違法逮捕,涉刑法第302條。
  • 依刑法第21條第2項,下級公務員依職務命令行為不罰,除非「明知」該命令違法。
  • 侵入性採樣依刑訴法第205條之1須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誆騙醫師強制抽血涉第304條。
  • 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犯罪,應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並區分間接正犯與責任阻卻。
🧠 記憶技巧:違法逮捕看跡證,命令服從看明知,侵入採檢要許可,職務加重百三四。
⚠️ 常見陷阱:答題時易遺漏刑法第134條的公務員加重規定;或未討論乙是否「明知」違法,直接判定其有罪或無罪。
111年憲判字第1號強制抽血案 間接正犯之成立要件 現行犯逮捕之客觀顯然性 刑法第21條令行禁止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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