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8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在宴席飲酒過量,離開時將自己的超跑鑰匙交與友人乙,隱約記得有請未喝酒之乙代為開車將自己送回家。乙從沒開過如此拉風的超跑,在高速公路開車時竟無視路上的交通狀況,一路飆速、蛇行甚至遇到車輛不願讓行時,還一路逼車,途中並且因為車距不足,差點發生在前車剎車時,撞上前車的情事。高速公路警察發現乙所駕駛超跑的危險狀態後,將超跑攔下,停車後乙卻趁警察上前盤問的空檔,將甲換至駕駛座,要求意識不是很清楚的甲頂替開車行為,甲認為不能讓乙為了自己而遭到更大麻煩,迷迷糊糊間答應乙的要求,滿身酒味坐在尚未熄火的超跑駕駛座上,在警察盤問時,坦承自己飲酒過量並因此不小心開快車,經酒測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竟高達每公升 0.5 毫克。事後警察依檢視儀器確認乙為道路上的駕駛者,試問甲、乙之行為,依刑法如何評價。(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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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之「駕駛」定義與危險駕駛行為,以及妨害司法罪之頂替與教唆頂替。解題關鍵在於:先論證乙之逼車行為是否該當第185條,及實務對犯人教唆他人頂替之「無期待可能性」見解;次就甲未移動車輛僅坐於未熄火駕駛座,依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見解判斷是否成立第185-3條,最後檢驗甲之頂替行為與第19條限制責任能力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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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乙飆車逼車是否成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其要求甲頂替之行為是否成立教唆頂替罪?
- 甲酒後坐於未熄火駕駛座是否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其頂替行為是否受辨識能力減低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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