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在宴席飲酒過量,離開時將自己的超跑鑰匙交與友人乙,隱約記得有請未喝酒之乙代為開車將自己送回家。乙從沒開過如此拉風的超跑,在高速公路開車時竟無視路上的交通狀況,一路飆速、蛇行甚至遇到車輛不願讓行時,還一路逼車,途中並且因為車距不足,差點發生在前車剎車時,撞上前車的情事。高速公路警察發現乙所駕駛超跑的危險狀態後,將超跑攔下,停車後乙卻趁警察上前盤問的空檔,將甲換至駕駛座,要求意識不是很清楚的甲頂替開車行為,甲認為不能讓乙為了自己而遭到更大麻煩,迷迷糊糊間答應乙的要求,滿身酒味坐在尚未熄火的超跑駕駛座上,在警察盤問時,坦承自己飲酒過量並因此不小心開快車,經酒測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竟高達每公升 0.5 毫克。事後警察依檢視儀器確認乙為道路上的駕駛者,試問甲、乙之行為,依刑法如何評價。(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先拆解甲、乙各自的行為階段。對於乙,重點在於飆車逼車是否構成刑法第185條『他法』,以及犯人教唆他人頂替自己是否成立教唆犯(需引用最高法院109台上大3214號裁定)。對於甲,須探討僅坐在未熄火駕駛座是否該當『駕駛』行為(移動說),以及頂替罪的成立,最後務必檢視甲當下『意識不清』是否有刑法第19條之適用,且有無原因自由行為之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