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在宴席飲酒過量,離開時將自己的超跑鑰匙交與友人乙,隱約記得有請未喝酒之乙代為開車將自己送回家。乙從沒開過如此拉風的超跑,在高速公路開車時竟無視路上的交通狀況,一路飆速、蛇行甚至遇到車輛不願讓行時,還一路逼車,途中並且因為車距不足,差點發生在前車剎車時,撞上前車的情事。高速公路警察發現乙所駕駛超跑的危險狀態後,將超跑攔下,停車後乙卻趁警察上前盤問的空檔,將甲換至駕駛座,要求意識不是很清楚的甲頂替開車行為,甲認為不能讓乙為了自己而遭到更大麻煩,迷迷糊糊間答應乙的要求,滿身酒味坐在尚未熄火的超跑駕駛座上,在警察盤問時,坦承自己飲酒過量並因此不小心開快車,經酒測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竟高達每公升 0.5 毫克。事後警察依檢視儀器確認乙為道路上的駕駛者,試問甲、乙之行為,依刑法如何評價。(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實體法的罪名論斷與實務見解。看到乙的行為,應先辨識高速公路逼車蛇行構成刑法第185條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接著思考『犯人教唆他人頂替自己』是否具備期待可能性(最高法院109台上大3211裁定)。對於甲,則需探討單純坐在未熄火駕駛座是否該當『駕駛』行為(酒駕罪不成立),以及其頂替行為在罪責階層如何適用刑法第19條減免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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