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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13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公司經理甲參加公司晚宴,雖已飲酒超量,但自認尚未酒醉,仍要開車回家。甲的轎車停放在晚宴餐廳大樓地下停車場(專供餐廳客人使用的專屬停車場)。甲坐上轎車駕駛座,剛啟動引擎,尚未移動車輛,即遭警員P查獲,P要甲熄火下車。P當場對甲施予吐氣酒精測試,測得甲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3毫克,甲旋被逮捕。甲不服,當下與警員P發生言語衝突,且以一連串髒話辱罵警員P。P不為所動,仍將甲押往警局。於警局製作筆錄時,甲怕影響前程,竟以公司職員乙的名字及身分證,向警員P謊報身分。警員P並未發覺,仍將全案移送檢察官。偵查終結,檢察官對乙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甲也出庭應訊,但法院未發覺甲身分。審理終結,法院判處乙罪刑。檢察官以法院量刑過輕而提起第二審上訴。甲則未上訴。第二審審理時,法院始發覺甲冒用乙身分之犯行。甲見事態不妙,即私下向乙請託,承諾給予加薪升職好處,希望乙出面承認犯行,但遭乙拒絕。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試問甲的罪責?(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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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重點在於『行為數的拆解』與『實務見解的精準涵攝』。考生應按時間軸拆解甲的四個行為:(1)啟動引擎未移動(考點:駕駛的定義)、(2)辱罵警員(考點:妨害公務)、(3)謊報身分(考點:誣告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區分)、(4)教唆頂替遭拒(考點:教唆犯之從屬性與失敗教唆)。切勿遺漏『教唆未遂不罰』及『警察具實質審查權』等重要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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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酒後啟動引擎未移動、辱罵警員、謊報身分應訊及教唆他人頂替遭拒等行為,應如何論斷其刑事責任? 【解析】 甲之各別行為,依刑法三階論與相關實務見解分析如下:

小題 (二)

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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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於刑事訴訟法中經典的「冒名案件」。解題時應先運用「實質表示說」確認起訴及判決的實際效力所及之人(實質被告為甲,乙非被告)。接著說明第一審判決雖效力及於甲,但因姓名誤載構成判決違法/不當,第二審法院應依刑訴第369條撤銷原判決,正名為甲並自為實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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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冒名案件中,起訴與判決之效力所及對象為何?第二審法院發覺被告冒名事實時,應為如何之裁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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